1、本室为读者免费、免证提供馆藏纸质期刊、报纸、盲人书籍、有声读物、数字资源的阅览及过刊、过报的查询借阅等服务。
2、读者入室前请将所携带的提包等个人物品存放在存包处,签名登记后再行阅览。
3、阅览室内的期刊、报纸可自行取阅,阅毕请放回原处。
4、读者要爱护期刊、报纸资料,不得污损、涂抹、撕割或偷窃,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5、读者上网浏览信息或查阅本馆数字资源,需验证身份证后方可上机。上机时间为每日累计3.5小时。
6、读者要爱护计算机设备,合理安全使用,不得利用电脑设备和互联网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反动或不健康内容的信息,不得从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7、阅览室内须保持安静、整洁,请勿携带食品入室,请勿在室内吸烟和接打电话。
1、入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入馆。
2、请注意仪表着装,衣冠整洁得体,言谈举止文明。不要随地吐痰,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3、请您爱护文献资料和公共物品,勿在文献上批注、涂改、折叠、污损、剪切、撕页,未办理外借手续勿将文献带离图书馆,违者加入盘锦市图书馆读者黑名单。
4、请勿携带宠物入馆。
5、请勿携带食品、有色和含糖饮料进入外借及阅览区域。
6、图书馆为一级防火单位,馆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请勿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等设施设备;非紧急状态下请勿动用紧急或安全消防设备。
7、请保管好个人物品,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8、请遵守公共秩序和盘锦市图书馆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自觉维护借阅秩序和良好的阅读环境。
1、24小时城市书房提供图书自助借还、阅读服务。
2、读者需刷卡验证后(刷卡机识别二代身份证和本馆借书证)或手机微信扫码,听到提示音后方可进入。
3、读者外借图书请按照自助借还机提示办理,否则门禁系统将自动报警,图书无法借出。
4、图书外借每次可借6册,期限30天;借期内可续借一次,期限30天。过期未还则不能再借书,并纳入诚信记录。
5、读者还书,在自助借还机上办理后放入还书车上即可(超期图书送还请到三楼外借部办理)。
6、未借书读者出门,请按门左侧的开门按钮即可开门。
7、24小时城市书房内不提供自习服务。禁止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喧哗等不文明行为。
逾期
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交纳逾期使用费:图书每册每日0.10元。
遗失
遗失本馆图书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以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抵赔,并另加10元加工费。
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1950-1977年出版的,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1978-1984年出版的,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1985-1990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1991-1995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4倍赔偿;1996-2000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2001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格2倍赔偿。
成套多卷本,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每册有单价,且复本较多,按单册价格的相应倍数赔偿。
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
污损
对批划、涂改、污损普通书刊资料者,根据情节轻重赔偿5-20元,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
对批划、涂改、污损特藏文献者,按以下标准赔偿:
撕割
割页、撕扯等严重损坏馆藏文献者,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
偷窃
未办理借阅手续,将馆藏文献藏于身上、书包或其他物品内,一经发现,按偷窃文献论处。除追回被窃文献外,偷窃文献者按文献原价的2-5倍交纳违约金。
图书馆自习室是供成年人读者学习的场所,读者应有履行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任何人不得独占自习室座位。
1、读者携带个人学习用品在自习区学习,并注意保管好个人的贵重物品,如有丢失概不负责。
2、学习结束后,要把个人物品带走,严禁在桌面上放置个人物品占座,做到人离桌净。对于桌面上遗留的物品,管理人员将按丢弃物品进行清理。
3、管理员不定时清理桌面,被清理的个人物品领回时间为每周六早9点--晚16点,其余时间不受理物品领回服务。请读者携带有效证件到二楼阅览室登记领回。
4、要保持自习区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吵闹、讨论问题、接听手机等,以免影响他人学习。
5、请保持室内清洁,禁止吸烟、吐痰、吃零食及丢弃废物等,不得将食品和有色饮料带入自习区。
6、请爱护室内设备,严禁移动、乱写、乱划或以其它形式损坏。
7、为尊重读者个人隐私,请不要在本室进行网络直播或录像。
8、咨询电话:0427-2825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