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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图书学会章程
作者:来源:-更新时间:2015-09-10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盘锦市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Panjin City Library Society,缩写:PJLS。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学会是由盘锦市各系统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本地区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盘锦市科学技术协会、盘锦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辽宁省图书馆学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学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坚持科学发展观,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发挥学会在本地区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团结本地区图书馆及相关专业人士为促进图书馆学理论研究和图书馆现代化发展,打造多元服务平台,发挥图书馆在全民阅读及科普活动中的作用,为繁荣本地区图书馆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是辽宁省图书馆学会团体会员,并接受其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盘锦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挂靠盘锦市图书馆,其办事机构及各项工作隶属盘锦市图书馆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19号。邮政编码:1240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围绕图书馆工作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 开展图书馆学方面的学术研究,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发展与兄弟市图书馆界的友好联系;

(二) 利用丰富的文献资源和人才优势为本地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提供服务;

(三) 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 发展会员,维护会员权利及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五) 为本地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图书馆事业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

(六) 向全社会宣传图书馆,提高图书馆的效能及其社会地位;

(七) 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和图书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八) 普及图书馆学及相关知识,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九) 开展举办各类科普展览, 公益讲座等文化服务, 开展科技下乡活动,组织其它各种有益活动,增进会员身心健康;

(十) 承担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个人会员

1、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者;

3、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管理、业务的工作者及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工作者;

4、热心和支持图书馆事业的相关社会人士。

(二) 团体会员

与学会事业相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情报机构,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三) 名誉会员

凡对我地区图书馆学科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一定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本会学术交流活动的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权利:

(一) 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二) 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有关学术资料以及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学会章程;

(二) 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有关学术、科普等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须由团体会员单位推荐产生,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通过充分酝酿、协商,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于因工作变动原因而调整的理事可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进行增补、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由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凡担任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之职,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图书馆岗位工作的,其上述职务自行解除。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补助;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16日盘锦市图书馆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盘锦市图书馆学会                   

  2013年9月16日